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医学院招生实行“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原则。
第十三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外语无限制。
第十四条 区外考生按照成绩优先录取,区外各省投资比例设定为1:1。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按专业喜好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提交档案的考生按照“专业选择”录取规则,按照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相同的愿望、文科和本科文科考生提交分数相同的,按语种(蒙古语或韩语)择优录取,下同)、综合艺术、外语、录取基于文科和数学单一科目的成绩;相同的愿望、理科和本科理科科目提交成绩相同的考生,将按照理科和数学科目顺序排名、综合科学、中国人、录取基于单一外语科目的成绩;相同的愿望、申请成绩相同的考生将按照专业课程顺序进行合并、职业汉语、高职数学、高职院校根据英语学科成绩录取。录取排名将根据提交的成绩而定。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护理、助产士、临床医学、预防医学、验光、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测技术、药店、药店、中药、针灸按摩、康复治疗技术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没有色盲、色弱。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对于复试后无法进行正常日常学习或体检时发现有舞弊行为的人员,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