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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生及招生规则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招生规定。
2.学校在招收各专业学生时,不限制男女比例,平等对待新生和老生。
3.学校提交文件并确定专业时,两者均认可教育部和招生省份为考生提供的政策加分。所有高考政策加分和加分均不适用于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
4.学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参照招生省份生源情况和申请规则确定招生比例,文件增加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5.对于即将入学的候选人,根据候选人提交的分数,按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专业水平差异。对于被录取并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一般不提现,如果候选人的职业抱负无法得到满足,将根据录取情况转入未完全纳入招生计划的专业;对于无法满足职业抱负、不服从职业调整的考生,进行提款处理。总分相同的考生,学校轮流比较中文、数学、外语及其他科目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
6.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我校相应专业选修科目要求,学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同名次专业录取时的参考。
7.北京市“高层次人才交叉培养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涉外培训项目”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8.内蒙古自治区当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招生办法》,学校实施“招生计划1”:录取规则 1个范围内按专业优先录取。
9.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细则参见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收简章。
第十二条 专业招生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以大学英语为主,同时,学校开设大学日语课程。
2.各专业入学健康要求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3.新疆高中同学汉语考试考生按专业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