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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校承认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办给予考生的加分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我校原则上承认考生所有加分中最高分(不累加),最高分不得超过20分。
(二)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秋季高考)成绩录取规则:
1.省招办将根据我校当地招生计划和选拔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按照。具体投入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实行并行自愿备案的批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不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备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2.对于高级候选人,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量,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等级差异。
3.政策加分计入专业录取时的总分。
4.对于已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选择的学生、愿意遵守所有重大调整的考生将随机转入未满的专业。不遵守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开除。
5.如果考生在录取过程中得分相同,然后依次、逐项比较语言、数学、录取将根据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3)第一轮平行申请(或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时,省内招生可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实行平行志愿备案的批次,征集平行志愿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剩余人数的105%,不实行平行志愿备案的批次,非第一志愿(含征集志愿者)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剩余人数的120%;如果生源还不够,我校可将剩余招生计划分配给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招生。
(四)高考改革相关省市招生规则和程序按照当地省招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