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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全国统考(秋季统考)成绩录取规则:
1.省招办将根据我校当地招生计划和选拔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按照。具体投入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不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备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实施批量并行自愿提交,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2.换档后,上海市按照考生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选拔考生。其他省份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当总分相同时,各省份均按外语组织、中国人、按数学排名顺序录取。无专业等级差异。
3.政策加分计入专业录取时的总分。
4.对于已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选择的学生、愿意服从专业调整的候选人,随机转入未完全规划的专业;不服从调整的考生,被撤回。
二、当第一轮平行申请(或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时,省内招生可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平行征集志愿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剩余人数的100%;如果生源还不够,我校可将剩余招生计划分配给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招生。
三、涉及高考改革的省、市招生规则和程序,按照省招生规定执行。
四、内蒙古专业招生实施“招生计划1”:“1个范围内按优先顺序排队入场”的入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