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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生规则
学校贯彻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具有“招生监管”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规定、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招生政策规定,本着“公平”的精神、只是、“开放”原则,首选。
1、我校立足各省(自治区)、市政府)招生计划和生源决定了考生档案被审核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志愿者按批次提交,原则上,变速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原则上,变速比控制在105%以内。入学时,我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在相应省(自治区)设立、(各市)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2、招生按照择优录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等级差异。
3、并行志愿服务,提交计划后未完成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候选志愿者,招生是一样的。连续志愿服务,未完成计划的志愿者,学校接受第二志愿考生等,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4、往届学生的录取也遵循上述录取规则。
5、学校认可各个省份、城市、自治区积分政策。
6、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招生细则按照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规定执行,根据考生统一考试成绩录取,无相关科目成绩或额外测试要求。
7、任何专业的录取男女比例均没有限制。
第十一条 专业招生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各专业入学无外语限制。
2、入学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