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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生规则
1.据《公平、只是、“开放”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北京市及相关省份、城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部门有关规定。
2.通过政治思想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考生考试成绩须符合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及其他录取条件。
3.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对进入该项目的候选人采取分数优先、根据志愿者规则录取。
4.如果某专业录取的考生人数少于学校规定的开班学生人数,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二条 专业招生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考生外语不限。公共外语各招生专业仅开设英语课程。
2.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教[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指导意见》。部分专业对考生的体能要求如下:
(一)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护理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婴幼儿护理服务与管理专业:要求身心健康,没有精神疾病,没有色盲、色弱、眯、弱视、听力受损,没有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身体或身体残疾、功能障碍等;
(二)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无需色盲、色弱;
(三)不建议残疾考生报考工科专业。